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竹東小字第266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1年度竹東小字第266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


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
被 告 林俊毅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辯論終結
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貳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一一
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參拾柒元由被告
負擔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19日12時18分許,駕駛
車牌號碼:000-0000自用小客車(下稱肇事車輛),行經新
竹縣○○鄉○○村○號11鄰產業道路(高幹煤源2A5附近)時,因
跨越雙分向線行駛之過失,致擦撞原告承保、訴外人林子筠
所有並由訴外人周昱廷駕駛之車牌號碼:000-0000自用小客
車(下稱系爭車輛),致系爭車輛受損。又系爭車輛經送車
廠修復,計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(下同)67,400元(含零件
6,000元、工資47,400元、烤漆14,000元),原告已依保險
契約悉數理賠被保險人,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,原告取得代
位求償權。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之2前
段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,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被告之損害
賠償請求權等語。並於本院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67,400元
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則以:被告沒有撞到訴外人周昱廷駕駛之系爭車輛,當
時是在會車,全程都沒有覺得有撞到他,但是第一台車的人
下車說為何撞到他,但是報案人是第二台車的人,當時第二
台車的人沒說被告撞到他,第一台車是深色的,第二台車是
白色BMW,直到警察局通知被告說撞到他。被告到警察局時
問對方有何證明,對方都拿不出來,如有撞到被告願意賠償
,不知道是對方要申請保險還是怎樣。發生車禍當下他也沒
說要和解,他就去警察局報案。行車紀錄器上沒有證據是被
告撞到他等語。並於本院聲明: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(一)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新竹縣政
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、駕駛執照、行車
執照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車損照片、估價單、統一發
票、汽車險賠款同意書等件為證,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
橫山分局111年5月24日竹縣橫警交字第1113500345號函文
暨所附之檢送本件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職務報告
、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、現場談話紀錄表、事故
照片黏貼紀錄表在卷可稽。
(二)按汽車行駛時,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
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
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,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
,應靠右行駛,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,除
應減速慢行外,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,道路交通安全規
則第94條第3項、第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
於警詢陳稱:我當時駕駛肇事車輛由苗栗縣往六號花園方
向行駛,駛至上述時地,因當時在會車,我往前移動,發
現過不去,往後喬位置,然後對方就叫我下車罵我(不雅
話語),當時我說沒感覺到車輛有擦撞,對方就說我有撞
到,要不要和解,我就說現場報警才要和解,不然就不要
,對方說不要報警,事後再和解,之後對方又到派出所,
警方通知我到場說明等語(見本院卷第53頁),訴外人周
昱廷於警詢陳稱:我當時駕駛系爭車輛由六號花園往住家
方向行駛,駛至上述時地,當時在會車,路很窄,我靠道
最旁邊了,對方慢慢往前開,當時我沒感覺到有擦撞,過
了之後,是後車提醒我,我跟對向車號000-0000號擦撞等
語(見本院卷第55頁),另依訴外人林川傑於警詢陳稱:
我當時駕駛自小客車7529-QJ號從六號花園露營區要返家
,駛至上述時地會車,我就看到對方擦撞到我前車,然後
直行我就按喇叭好幾聲,此時我是靜止狀態,對方直行撞
到我左前方保桿,後來對方車後退就下車與我討論等語(
見本院卷第57頁),據此,本件車禍發生時,被告駕駛肇
事車輛行駛於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村
○號11鄰產業道路時,訴外人林川傑看到被告因未注意車
前狀態及兩車間之間隔,不慎碰撞系爭車輛,有前開道路
交通事故現場圖、談話紀錄表、照片黏貼紀錄表附卷可參
,且被告對於警察局檢附的上開照片中編號3、4、5號所
示車輛為被告當時駕駛車輛,並不爭執,由照片顯示被告
車輛左前側身有系爭車輛轉移之白色油漆痕跡,被告辯稱
沒有撞到訴外人,當時是在會車,我全程都沒有覺得我有
撞到他云云,顯不可採。足認被告對於本件車禍之發生,
顯有過失,是被告就本件肇事應負過失侵權行為責任,洵
堪認定,訴外人周昱廷則無過失。再者,系爭車輛受有前
揭損害,係因被告之過失行為所致,自有相當因果關係,
是以原告主張被告應負過失侵權行為責任,洵屬有據。
(三)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
任;又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
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;不
法毀損他人之物者,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
之價值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之2、第196條
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物被毀損時,被害人除得依據民法第19
6條請求賠償外,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
,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,得以
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,但以必要者為限(例如:修理材
料以新品換舊品,應予折舊),亦有最高法院77 年度第9
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、同院73年度台上字第1574號判決意旨
可資參照。查被告因前開過失肇致本件車禍,並致原告所
承保之系爭車輛受有損害等情,已如前述,被告自應就系
爭車輛之損害負賠償責任。而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本件車
禍受損,共計支付修理費用67,400元(含零件費用6,000
元、工資47,400元及烤漆14,000元),業經原告提出估價
單、統一發票等件為證,經核上開估價單編號13至16號為
烤漆項目,費用應為12,500元,編號4號為零件費用6,000
元,其餘項目為工資,費用為48,900元,另核上開估價單
所列修復項目與系爭車輛受損之情形相符,堪認確係修復
系爭車輛所必要。又系爭車輛係於106年11月出廠,有系
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17頁),至
本件肇事發生時(即109年7月19日)已有2年9個月之使用
期間,揆之前揭說明,以新品換舊品而更換之零件,自應
予以折舊,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
第8項規定「依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,以1
年為計算單位,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,按實際使用之月
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,不滿1月者,以月計」,本
院依行政院台(86)財字第52053號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
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,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,
即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,每年折舊率千分之369。上
開修車零件費用為6,000元,是扣除折舊金額後,被告所
應賠償之零件部分費用為1,728元(計算方式詳附表所示
),再加上前開工資48,900元及烤漆12,500元因無折舊之
問題,則系爭車輛修復費用應為63,128元(計算式:1,72
8+48,900+12,500=63,128 )。
(四)再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,而對於
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,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
,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,保險法第53條
第1 項亦定有明文;而此項法定代位權之行使,有債權移
轉之效果,故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,被保險人對於第
三人請求權即移轉於保險人(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92
3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查原告業已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賠付
所承保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等情,有統一發票在卷可考,
參諸前開說明,其自得代位被保險人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
償請求權。
(五)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
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
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
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
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息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
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,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
條第1項前段、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原告對被告得請求
之損害賠償,係未約定期限之給付,亦未約定遲延利率,
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6月9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,即屬有據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
賠償63,1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1年6月9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
部分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此範圍請求,即無理由,應
予駁回。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事件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
,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於判決時確定訴
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。
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、一部無理由,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79條、第436條之19第1 項
、第436條之20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記載上訴理由。如委任律
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楊霽
附表:                
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更新零件費用折舊之計算 第一年折舊 6,000× 0.369=2,214 第二年折舊 (6,000-2,214)× 0.369=1,397 第三年折舊 (6,000-2,214-1,397)× 0.369× 9/12=661 時價亦即折舊後之金額 6,000-2,214-1,397-661=1,728 備註:上列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