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443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

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443號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應行通知及應
辦事項如下:

一、引用例稿一,副本送原告。
二、命被告於民國■日期轉換■前提出答辯狀。
三、茲為整理及確認兩造間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,本件提出之答
辯狀,應記載下列事項:
1、
2、
3、如有爭執且拒絕給付時,請說明理由及依據。
4、是否同意由調解委員進行調解。
5、其他台端認為有需要提出之主張及陳述。

法 官 楊子龍 ■日期轉換■■時間轉換■ 發交

書記官 洪郁筑 ■日期轉換■■時間轉換■ 辦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