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87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87號
原 告 林佳儀
被 告 出昇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前經本院刑事庭民國113年4月8日1
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7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,本
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三
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遭詐騙新臺幣(下同)6,760元之事實,引用本
院新竹簡易庭民國113年4月8日112年度竹簡字第1355號刑事
判決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296、1297號
資料,據此請求賠償本、息,應無不合,應為准許。又,被
告係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收受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
本(見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附民字第1172號卷宗第11頁送達
證書、寄存,加10日),是原告請求法定遲延利息應自112
年10月30日起算。  
二、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之判決,應依職
權宣告假執行
三、據上論結: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  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436
條之20,判決如主文。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
庭提出上訴狀(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並表明上訴理由
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。二、依
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如於本判決宣
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
(須附繕本),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 月  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佩鈴   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 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 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 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 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 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