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02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02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
被 告 余璨豪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辯論終結
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,880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
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陳佩瑩
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02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
被 告 余璨豪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辯論終結
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,880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
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陳佩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