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28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28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代 理 人 張廷圭
被 告 李國瑋



本件應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(李國瑋未於言詞辯論到場,經原告
聲請一造辯論判決,但被告在監執行,本院認仍有再次送達之必
要,以維被告之訴訟權利,而不適合為一造辯論判決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陳佩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