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527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527號
聲 請 人 鄭揚鴻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
居所;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情形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
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前段、第249條第1項、
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並未明確記載被告姓名等資料,
是原告起訴顯有不合程式之情形,故原告自應補正提出所述
被告「LAI SIN GUAN之繼承人」含記事欄之戶籍謄本,如有
死亡者,並應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
最新含記事欄之戶籍謄本(含查明有無拋棄繼承情形),並
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附具準備書狀繕本,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陳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