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竹東小字第121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竹東小字第121號
原 告 旺旺友聯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
黃永仁
上 一 人
複代理人 沈志明
被 告 洛威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
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玖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3 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徐婉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記載上訴理由。如委任律
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6  日
書記官 范欣蘋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