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223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223號
聲 請 人 林汶昇
即 原 告
相 對 人 「巴哈姆特」網友「小傲嬌」
即 被 告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
實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之地址,並提出更正、補充後起訴狀繕本
1份供本院送達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又提起民事訴訟,應以訴狀表明應為之聲明或陳述,提出於
法院為之;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、
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
第116條第1項第4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1款、第2款、第3 款
分別定有明文,上開事項均為起訴必要之程式。而原告之訴
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
所之地址,屬起訴必備程式之欠缺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正,並提出更正、補充後起訴狀繕本1份供本院
送達,如未遵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竹北簡易庭法 官 潘韋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 記 官 陳佩瑩
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223號
聲 請 人 林汶昇
即 原 告
相 對 人 「巴哈姆特」網友「小傲嬌」
即 被 告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
實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之地址,並提出更正、補充後起訴狀繕本
1份供本院送達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又提起民事訴訟,應以訴狀表明應為之聲明或陳述,提出於
法院為之;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、
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
第116條第1項第4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1款、第2款、第3 款
分別定有明文,上開事項均為起訴必要之程式。而原告之訴
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
所之地址,屬起訴必備程式之欠缺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正,並提出更正、補充後起訴狀繕本1份供本院
送達,如未遵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竹北簡易庭法 官 潘韋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 記 官 陳佩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