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225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225號
聲 請 人 林汶昇
即 原 告
相 對 人 「巴哈姆特」網友「毛毛精靈」
即 被 告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九日內,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姓
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之地址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職業及住
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,應記載其名稱及事
務所或營業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
所之地址,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,於法不合,應定期間命其
補正。原告並應一併載明:對本件被告所提起之刑案,其相
關之刑案案號(如地檢署之偵查案號或法院之刑案案號)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竹北簡易庭法   官 鄭政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黃志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