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小字第201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北小字第201號
原 告 何寬益

原告兼
訴訟代理人 何明鏡

被 告 何信基
訴訟代理人 何承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 官 林麗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嘉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