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竹北小字第459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竹北小字第45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被繼承人陳誼軒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管理陳誼軒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57,605元,及
其中新臺幣9,495元自民國11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15計算之利息,及其中新臺幣47,872元自民國112年4月28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
本院提出上訴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魏翊洳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114年度竹北小字第45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被繼承人陳誼軒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管理陳誼軒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57,605元,及
其中新臺幣9,495元自民國11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15計算之利息,及其中新臺幣47,872元自民國112年4月28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
本院提出上訴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魏翊洳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