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小字第532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竹北小字第532號
原 告 林詩展
被 告 徐意郎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
損害賠償,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03
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,及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2日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
000號帳戶資料,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,而幫助不詳之詐欺集團
成員向原告詐欺取財,致原告匯款新臺幣(下同)5萬元至被告
提供之上開帳戶內,堪認被告確有幫助該詐欺集團詐取原告財物
之共同侵權行為事實,且被告之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亦有相當
因果關係,故被告對原告所受之損害,自應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
同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,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
求被告給付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核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
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
人之人數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怡芳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114年度竹北小字第532號
原 告 林詩展
被 告 徐意郎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
損害賠償,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03
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,及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2日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
000號帳戶資料,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,而幫助不詳之詐欺集團
成員向原告詐欺取財,致原告匯款新臺幣(下同)5萬元至被告
提供之上開帳戶內,堪認被告確有幫助該詐欺集團詐取原告財物
之共同侵權行為事實,且被告之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亦有相當
因果關係,故被告對原告所受之損害,自應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
同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,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
求被告給付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核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
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
人之人數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怡芳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