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小字第582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北小字第582號
原 告 林汶昇
上列原告與網友「Abaxoth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之真實
姓名與實際住所或居所(應有詳細門牌號碼),逾期未補正上開
事項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,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
  (一)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(二)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
  。(三)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
  有明文。其中當事人部分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
  ,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。以上乃起訴必備之程
式,如有欠缺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
旨。
二、查,本院對被告網友「Abaxoth」提起本件民事小額訴訟,
欠缺被告之真實姓名與實際住所或居所,僅記載「原告已提
起刑事訴訟,缺失資料待司法單位調查後再行補正」,是有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其訴,爰裁定如主文。另,請確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是否為有管轄權法院?又,如有,是新竹簡易庭或竹北簡易
庭?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 14  日
        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佩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