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小字第747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竹北小字第747號
原 告 石淯云

被 告 王佩琳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請求損害賠償,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前來(114年度竹簡附
民字第189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
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4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2  月   2  日
        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
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佩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