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80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80號
聲 請 人 施明吟
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季青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提出被繼承人何季青(身分證
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繼承系統表、最新除戶戶籍謄本(
記事欄勿省略)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
),及具狀補正被告何季青之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並按
被告人數,提出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、其住所或居所、訴之聲明
及事實理由之民事準備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
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;當事人書狀
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
體或機關者,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;又
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
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11
6條第1項第1款、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書狀不
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起訴不
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
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
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並未於起訴狀內具體表明被
告「何季青之繼承人」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起訴程式已有
欠缺,應予補正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
人「何季青」之繼承系統表、「何季青」之除戶戶籍謄本、
「何季青」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、全體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暨檢附其等最新戶籍
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按被告人數,提出完整記載當事
人姓名、其住所或居所之民事準備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,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郭家慧
11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80號
聲 請 人 施明吟
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季青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提出被繼承人何季青(身分證
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繼承系統表、最新除戶戶籍謄本(
記事欄勿省略)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
),及具狀補正被告何季青之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並按
被告人數,提出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、其住所或居所、訴之聲明
及事實理由之民事準備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
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;當事人書狀
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
體或機關者,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;又
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
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11
6條第1項第1款、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書狀不
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起訴不
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
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
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並未於起訴狀內具體表明被
告「何季青之繼承人」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起訴程式已有
欠缺,應予補正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
人「何季青」之繼承系統表、「何季青」之除戶戶籍謄本、
「何季青」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、全體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暨檢附其等最新戶籍
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按被告人數,提出完整記載當事
人姓名、其住所或居所之民事準備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,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郭家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