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114年度竹北簡字第1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竹北簡字第1號
原 告 王建興

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訴訟代理人 李振戎律師
被 告 林永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
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之
請求權均不存在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請求之
基礎事實同一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
第2款定有明文。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:確認如附表所示之
本票(下稱系爭本票),被告對原告的債權全部不存在。嗣
變更聲明為: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及利
息債權之請求權均不存在。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與原起訴同
一,依上開規定,應予准許。
二、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,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
者,不得提起之,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,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
明確,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,此項危險得
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而言。查被告以系爭本票向本
院聲請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1736號裁定(下稱系爭
裁定)得為強制執行,則系爭本票既為被告所執並據以行使
票據權利,而原告否認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之請
求權,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之請求權
存在與否具有爭執,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地位有不安之
狀態,且此種不安之狀態,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,則原告
提起本件訴訟,應認有確認利益。
貳、實體方面:  
一、原告主張:系爭本票發票日為民國107年9月1日,到期日為1
09年7月1日,系爭裁定則係於113年10月28日送達伊,故系
爭本票之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之請求權,均已罹於時效而不
存在。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時效應自票據債務不履行之時開始起算,系爭本
票未有時效消滅之情形。兩造於109年間仍持續合作相關事
業,故伊未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。原告目前有惡
意脫產及規避債務之情形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
訴駁回。
三、經查,被告於113年8月29日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並經本院
以系爭裁定得為強制執行,有系爭裁定在卷可考(本院卷第
13至14頁),並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裁定卷宗核閱屬實,且
為兩造所不爭執,堪信為真實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按票據上之權利,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,自到期日起
算;見票即付之本票,自發票日起算;3年間不行使,因時
效而消滅,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按時效完
成後,債務人得拒絕給付,民法第144條第1項著有明文,是
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,不過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,且債務
人為抗辯後,消滅者為請求權而非權利本身(債權)(最高
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56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 ㈡系爭本票到期日為109年7月1日,有系爭本票影本附卷可憑(
系爭裁定卷第21頁),則自到期日即109年7月1日之翌日起
算3年即至112年7月1日止,票據上之權利不行使,因時效而
消滅。原告既已為時效抗辯,被告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
債權及利息債權之請求權即不存在。
㈢另被告係於113年8月29日,始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本
票強制執行,有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考(系爭裁定卷第5頁
),已在消滅時效完成後,依前開說明,要無中斷時效或中
斷事由終止重行起算時效之可言。又被告抗辯:時效應自票
據債務不履行之時開始起算云云,與前揭票據法第22條第1
項前段規定之起算時點不符,實無可採。至被告抗辯:兩造
於109年間仍持續合作;原告知道我告他後把公司都過戶掉
云云,並提出公司基本資料、匯款申請書為證(本院卷第43
至47頁),經核均不足推翻前述消滅時效已完成之認定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
權及利息債權之請求權均不存在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本院
斟酌後,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予逐一論駁,併此敘
明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郁筑

附表:
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 備註 1 107年9月1日 1,500,000元 109年7月1日 109年7月1日 6% 113年度司票字第1736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