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簡字第620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北簡字第620號
原 告 陳○蓁
上列原告與被告黎○廷、黎○桃、黎○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前經本院核定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為2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元2,800元,已繳納1,000
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1,800 元,如未依
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竹北簡易庭法 官 潘韋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書 記 官 陳佩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