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07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0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
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被繼承人劉軒佑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
定(114年度北簡字第7006號)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
1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劉軒佑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207,
80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劉軒佑之遺產範圍內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
㈠、被繼承人劉軒佑於民國108年12月9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
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約定自108年12月9日起分期
清償,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
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
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劉軒佑繳息至110年9月8日後竟
未依約清償本息,尚欠83,876元未給付,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欠款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。
㈡、被繼承人劉軒佑於109年6月5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
10萬元,約定自109年6月5日起分期清償,利息按中華郵政
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機動
調整,並約定本貸款前12期利息由勞動部依紓困專案進行補
貼,若本貸款第一年第7期至第12期內立約人連續三個月未
繳足當期應償還本金者,勞動部將停止本貸款之前述利息補
貼,且立約人仍應依約清償本貸款之剩餘本息。復約定如有
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劉軒佑繳息至
110年9月4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,尚欠70,159元未給付,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欠款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
息。
㈢、被繼承人劉軒佑於109年8月17日死亡,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
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164號選任被告為遺產管理人,被告
自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劉軒佑遺產範圍內,就如附表所示之本
金及利息負清償責任等語。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
訴訟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、原告前揭主張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
書及約定書、個人貸款申請書(勞工紓困貸款)及約定書、
身分證影本、撥款資訊、利率查詢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
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164號裁定公告為證
(卷第21至57頁),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
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、陳述或證據以供審酌,已視同
自認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㈡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於管理被繼承
人劉軒佑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
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
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麗麗
附表:(金額單位:新臺幣)
編號 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利息計算 1 100,000 83,876 14.78% 自110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。 2 100,000 70,159 1.845% 自110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。 共計 200,000 154,035
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0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
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被繼承人劉軒佑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
定(114年度北簡字第7006號)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
1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劉軒佑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207,
80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劉軒佑之遺產範圍內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
㈠、被繼承人劉軒佑於民國108年12月9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
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約定自108年12月9日起分期
清償,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
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
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劉軒佑繳息至110年9月8日後竟
未依約清償本息,尚欠83,876元未給付,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欠款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。
㈡、被繼承人劉軒佑於109年6月5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
10萬元,約定自109年6月5日起分期清償,利息按中華郵政
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機動
調整,並約定本貸款前12期利息由勞動部依紓困專案進行補
貼,若本貸款第一年第7期至第12期內立約人連續三個月未
繳足當期應償還本金者,勞動部將停止本貸款之前述利息補
貼,且立約人仍應依約清償本貸款之剩餘本息。復約定如有
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劉軒佑繳息至
110年9月4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,尚欠70,159元未給付,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欠款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
息。
㈢、被繼承人劉軒佑於109年8月17日死亡,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
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164號選任被告為遺產管理人,被告
自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劉軒佑遺產範圍內,就如附表所示之本
金及利息負清償責任等語。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
訴訟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、原告前揭主張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
書及約定書、個人貸款申請書(勞工紓困貸款)及約定書、
身分證影本、撥款資訊、利率查詢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
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164號裁定公告為證
(卷第21至57頁),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
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、陳述或證據以供審酌,已視同
自認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㈡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於管理被繼承
人劉軒佑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
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
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麗麗
附表:(金額單位:新臺幣)
編號 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利息計算 1 100,000 83,876 14.78% 自110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。 2 100,000 70,159 1.845% 自110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。 共計 200,000 154,0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