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10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10號
原 告 豐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音
被 告 雲賀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張君彬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以114年度補字
第63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不足之裁判費1,650元,該
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28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竹北簡易庭法 官 潘韋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書 記 官 陳佩瑩
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10號
原 告 豐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音
被 告 雲賀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張君彬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以114年度補字
第63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不足之裁判費1,650元,該
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28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竹北簡易庭法 官 潘韋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書 記 官 陳佩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