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竹東小字第373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竹東小字第373號
原 告 彭兆鑫
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
複 代理人 李浩霆律師
被 告 劉興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被告固辯稱是信任LINE對話紀錄上自稱陳舒婷,兩造為男女朋友
關係而幫其轉帳等語,並提出對話紀錄為憑,惟其提出對話紀錄
自己均不知道前後順序,是否為真已屬可疑,又其於刑事自白犯
罪,且其答辯狀所寫並非是陳舒婷叫其轉匯,而是陌生專員叫其
將金融卡和密碼給他,是被告行為尚難認無故意,另其主張原告
亦負擔與有過失,惟本件被告行為為故意,無與有過失之適用,
是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4萬元,應屬有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辛旻熹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114年度竹東小字第373號
原 告 彭兆鑫
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
複 代理人 李浩霆律師
被 告 劉興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被告固辯稱是信任LINE對話紀錄上自稱陳舒婷,兩造為男女朋友
關係而幫其轉帳等語,並提出對話紀錄為憑,惟其提出對話紀錄
自己均不知道前後順序,是否為真已屬可疑,又其於刑事自白犯
罪,且其答辯狀所寫並非是陳舒婷叫其轉匯,而是陌生專員叫其
將金融卡和密碼給他,是被告行為尚難認無故意,另其主張原告
亦負擔與有過失,惟本件被告行為為故意,無與有過失之適用,
是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4萬元,應屬有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辛旻熹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