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竹東簡字第166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竹東簡字第166號
原 告 陳秀美
被 告 鄒若喬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
事訴訟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8號)
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  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被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  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,知
悉將自己多數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與密碼逕行提供他人,與一
般商業、金融交易習慣,或與金融機構徵信核貸之通常狀況
,均有不符。竟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合計三個以上金融帳戶
予他人使用之犯意,於民國113年3月4日某時許,以LINE將
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帳戶資料,傳送而提供予暱稱「林憲誠
」之某詐騙集團成員(所屬詐騙集團下稱本件詐騙集團)。爾
後,本件詐騙集團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取財
及洗錢之犯意聯絡,偽裝成原告之子,以LINE向原告佯稱:
急需借錢周轉云云,致使原告陷於錯誤,因而於113年3月11
日12時47分許,匯款新臺幣(下同)25萬元至本件華南帳戶。
為此,爰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遭詐欺之款項等語,並聲明:㈠
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
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經濟能力不允許我負擔這15萬元,我有小孩要養
,有兩份工作,也有負債,每月需償還5萬5000元,就因為
這樣才有本件的事實等語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 ㈠原告主張於前開時、地遭詐騙25萬元,並依指示匯款至被告
提供之本件華南帳戶等事實,業據本院調閱本院刑事庭113
年度原金簡字第14號刑事卷證核閱屬實,被告對此亦不爭執
,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。
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;不
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,亦同。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同
行為人,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85條定有明文。查被告無
正當理由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,核屬違反修正前洗
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1款規定,且被告之上開行為與
原告受詐欺所受25萬元損害間,亦有相當因果關係,是以原
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其受騙匯款中之15
萬元,自屬有據。至被告雖辯稱依其經濟能力無法負擔原告
請求之損害賠償等語,惟此僅涉及被告個人之清償能力及意
願,與原告本件請求有無理由之認定無涉,附此敘明。
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
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
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
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
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
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,民
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、第203條定有明文。本件
被告應負之前揭損害賠償義務,並無確定期限,依前開規定
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4月30日
(見本院附民卷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
利息,即屬有據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
15萬元,及自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 
五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
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而由本院
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,
免納裁判費,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,亦未發生其他訴訟
費用,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。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
法第78條規定,諭知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,以備將來如
有訴訟費用發生時,得以確定其數額,併予敘明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;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霽
附表:被告交付之帳戶
編號 帳戶 備註 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本件合庫帳戶 0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本件華南帳戶 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本件中信帳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