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114年度竹東簡字第189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東簡字第189號
原 告 鍾雲淵


被 告 楊秀鳳即楊芳雯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
其餘裁判費均未繳納,前經本院通知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剩
餘裁判費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該通知業於114
年9月1日由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陳宏兆親自收受,有本院
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,有本院繳費資料
查詢結果在卷可證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