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竹東簡字第207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東簡字第207號
抗 告 人 李唐壹


相 對 人 黃湘怡
上列抗告人因本院竹東簡易庭114年度竹東簡字第207號請求損害
賠償事件,對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,逾
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
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
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
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17日114年度竹東簡字第207
號裁定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,爰依前揭
規定,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向本院補繳,
如逾期未補正,即以裁定駁回抗告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   日
        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