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竹東簡字第231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東簡字第231號
原 告 林順全
被 告 溫世楓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
原因事實,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
項定有明文。是原告向法院提出之起訴狀,必須表明當事人
及在訴訟中所爭執者究為何事,原告要求法院為裁判之具體
內容為何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,如原告獲勝訴判
決,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,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
及範圍,乃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亦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
次按,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
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,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亦有
明文。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提起訴訟,訴之聲明僅記載「被告應給付債權人新
台幣元整…」,依上說明,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,經本院裁
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,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
繕本。然原告嗣僅具狀稱:對方要求不要報案,願意無條件
賠償原告所有損失,故原告同意不報警,無立案等語,並未
補正聲明及提出繕本,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
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楊霽
114年度竹東簡字第231號
原 告 林順全
被 告 溫世楓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
原因事實,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
項定有明文。是原告向法院提出之起訴狀,必須表明當事人
及在訴訟中所爭執者究為何事,原告要求法院為裁判之具體
內容為何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,如原告獲勝訴判
決,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,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
及範圍,乃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亦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
次按,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
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,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亦有
明文。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提起訴訟,訴之聲明僅記載「被告應給付債權人新
台幣元整…」,依上說明,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,經本院裁
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,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
繕本。然原告嗣僅具狀稱:對方要求不要報案,願意無條件
賠償原告所有損失,故原告同意不報警,無立案等語,並未
補正聲明及提出繕本,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
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楊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