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遺產分割登記114年度竹東簡字第69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東簡字第6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
卓駿逸
被 告 呂尉暄
呂徐惠珍
呂承桀
呂彥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1,43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
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
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,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,於簡易
訴訟程序亦適用之。又債權人以一訴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
定請求撤銷詐害行為,並依第4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,其目
的皆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,
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,兩者訴訟標的之價
額並無不同,且互相競合,原則上即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
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
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
標的價額計算。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
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,並請求登記名
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,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
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,即應按遺產之價額,依債務人應繼分
之比例計算,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,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
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遺產應繼分
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。
二、經查,原告主張被告未清償債務計算至起訴時(即民國113
年9月20日)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95,606元,而原
告請求撤銷遺產價值參酌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則為24,905,333
元,遠高於原告請求債權金額,依上開說明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4,300元,而原告起訴時僅繳納2,870元,尚須補繳1,43
0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
書 記 官 辛旻熹
114年度竹東簡字第6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
卓駿逸
被 告 呂尉暄
呂徐惠珍
呂承桀
呂彥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1,43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
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
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,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,於簡易
訴訟程序亦適用之。又債權人以一訴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
定請求撤銷詐害行為,並依第4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,其目
的皆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,
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,兩者訴訟標的之價
額並無不同,且互相競合,原則上即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
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
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
標的價額計算。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
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,並請求登記名
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,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
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,即應按遺產之價額,依債務人應繼分
之比例計算,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,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
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遺產應繼分
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。
二、經查,原告主張被告未清償債務計算至起訴時(即民國113
年9月20日)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95,606元,而原
告請求撤銷遺產價值參酌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則為24,905,333
元,遠高於原告請求債權金額,依上開說明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4,300元,而原告起訴時僅繳納2,870元,尚須補繳1,43
0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
書 記 官 辛旻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