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5年度竹北小字第128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5年度竹北小字第128號
原 告 沈欣敏
訴訟代理人 沈金發
○○○○○ 00○0號臨
被 告 林珈榕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辯論終結
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元,及自民國115年1月17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
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
本庭提出上訴狀(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併繳納上訴
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高嘉彤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115年度竹北小字第128號
原 告 沈欣敏
訴訟代理人 沈金發
○○○○○ 00○0號臨
被 告 林珈榕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辯論終結
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元,及自民國115年1月17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
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
本庭提出上訴狀(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併繳納上訴
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高嘉彤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