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5年度竹北小字第196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竹北小字第196號
原 告 李勝宏
被 告 李金團
李美玲
李美慧
李明芳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萬5,8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另原告應提出本件起訴狀繕本四份俾以送達被告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
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伊婕
115年度竹北小字第196號
原 告 李勝宏
被 告 李金團
李美玲
李美慧
李明芳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萬5,8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另原告應提出本件起訴狀繕本四份俾以送達被告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
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伊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