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5年度竹北小字第70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竹北小字第70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余志宣
被 告 陳鈺鑫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,034元,及自民國115年1月9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佩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