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5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5號
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


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正「相對人電線(所有人、聯
單為中華電信)」之特定身分暨法定代理人資料,逾期未補正即
駁回起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又按起訴
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
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
決事項之聲明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44
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
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
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並未記載足資特
定之被告暨提供相關資料,致本件起訴對象尚難認特定,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,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資訊,如
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;又原告起訴狀並未就被告之
故意或過失行為予以說明及提出相對應之證據,請一併就此
部分陳報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月   20  日
        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