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5年度竹東小字第5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5年度竹東小字第5號
原 告 蔡元鈞
訴訟代理人 劉曉燕
被 告 莊幃翔

訴訟代理人 游玉招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4年度附民字第1095號),本
院於民國115年3月17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,136元,及自民國115年2月5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理 由 要 領
被告抗辯出借對方帳號時,並未預見對方可能使用犯罪,惟被告
於刑事審判時自承有故意並認罪,尚難認定其並無故意,又被告
辯稱並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,惟被告提供帳戶並使詐騙集團能使
用該帳戶取得原告匯款,若非其提供帳戶,原告亦無法匯款給被
告,況且詐欺集團以他人帳戶避免被追查,早經政府及新聞宣導
多次,是本件被告出借之行為自有相當因果關係,是被告所辯均
不足採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竹東簡易庭  法   官 吳宗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辛旻熹
附錄:                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 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 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 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