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5年度竹東小字第53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竹東小字第53號
原 告 康縈鎣

被 告 寶庫建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德源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4日上午10時50分在
竹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於本院11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程序稱於2週內會
補正有工資跟零件分開估價單,而本院卻將本件宣判日定於
115年3月20日,自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竹東簡易庭 法  官 吳宗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辛旻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