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5年度竹東簡調字第61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竹東簡調字第61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李吉文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傅良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
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以民國115年2月6日115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
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
原因事實,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1份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事項,提出於
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,此民
事訴訟法有關訴狀程式與應記載事項之規定,依刑事訴訟法
第492條第2項,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亦準用之。次按
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
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而所謂「訴訟
標的」,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,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
張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;所謂原因事實,係為使訴訟
標的特定所必要之構成要件事實;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,應
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,倘有欠缺,將無法特定審理及判決效
力之範圍。
二、經查,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,雖已載明訴之聲明
,然事實及理由欄位僅略載「詳如起訴書(聲請簡易判決處
刑書)所載」,別無其他陳述,未提出請求賠償之項目、金
額,亦未附上任何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,顯未表明
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(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,原告請求所
依據之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關係)及其原因事實,而有起訴
不合程式之情形。爰依首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
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缺漏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如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並應同時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
資料,且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。
三、另原告所提書狀,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所定規格製作,若
未依規格製作,經定期命補正仍未補正者,法院得拒絕該書
狀之提出。
四、綜上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楊霽
115年度竹東簡調字第61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李吉文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傅良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
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以民國115年2月6日115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
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
原因事實,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1份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事項,提出於
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,此民
事訴訟法有關訴狀程式與應記載事項之規定,依刑事訴訟法
第492條第2項,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亦準用之。次按
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
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而所謂「訴訟
標的」,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,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
張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;所謂原因事實,係為使訴訟
標的特定所必要之構成要件事實;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,應
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,倘有欠缺,將無法特定審理及判決效
力之範圍。
二、經查,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,雖已載明訴之聲明
,然事實及理由欄位僅略載「詳如起訴書(聲請簡易判決處
刑書)所載」,別無其他陳述,未提出請求賠償之項目、金
額,亦未附上任何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,顯未表明
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(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,原告請求所
依據之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關係)及其原因事實,而有起訴
不合程式之情形。爰依首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
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缺漏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如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並應同時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
資料,且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。
三、另原告所提書狀,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所定規格製作,若
未依規格製作,經定期命補正仍未補正者,法院得拒絕該書
狀之提出。
四、綜上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楊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