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5年度竹東簡字第45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竹東簡字第45號
原 告 鄧子龍
被 告 黃文權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4年度附民字第1637號),被
告為認諾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辛旻熹
附錄:
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:
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︰
一、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。
二、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,捨棄上訴權者。
三、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,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