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5年度竹東簡字第92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竹東簡字第92號
原 告 徐秀煌
被 告 楊崴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
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
、3款定有明文,此民事訴訟法有關訴狀程式與應記載事項
之規定,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,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
訴訟時亦準用之。次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
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
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
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位僅略載「詳如起訴書(
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)所載」,別無其他陳述,未提出請求
賠償之項目、金額,亦未附上任何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
刑書,顯未表明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而有起
訴不合程式之情形。前經本院定期命原告補正,原告嗣後雖
提出書狀敘明給付內容並附上部分單據,但該書狀僅為筆記
本內頁之手寫影本,與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所定格式不符。經
本院函命原告7日內補正,然原告嗣後僅提出各項單據,仍
未提出符合規則之書狀,及敘明本件訴訟標的與原因事實。
故本院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第1項之規定,拒絕原告前
開書狀之提出,該不符合規則之書狀不列為訴訟資料,是原
告本件起訴不合程式。經本院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正,該裁
定於民國115年3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,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
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收狀、收文查詢結果在卷可證。依上說
明,原告之訴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楊霽
115年度竹東簡字第92號
原 告 徐秀煌
被 告 楊崴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
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
、3款定有明文,此民事訴訟法有關訴狀程式與應記載事項
之規定,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,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
訴訟時亦準用之。次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
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
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
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位僅略載「詳如起訴書(
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)所載」,別無其他陳述,未提出請求
賠償之項目、金額,亦未附上任何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
刑書,顯未表明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而有起
訴不合程式之情形。前經本院定期命原告補正,原告嗣後雖
提出書狀敘明給付內容並附上部分單據,但該書狀僅為筆記
本內頁之手寫影本,與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所定格式不符。經
本院函命原告7日內補正,然原告嗣後僅提出各項單據,仍
未提出符合規則之書狀,及敘明本件訴訟標的與原因事實。
故本院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第1項之規定,拒絕原告前
開書狀之提出,該不符合規則之書狀不列為訴訟資料,是原
告本件起訴不合程式。經本院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正,該裁
定於民國115年3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,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
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收狀、收文查詢結果在卷可證。依上說
明,原告之訴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楊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