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旗小字第11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旗小字第113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訴訟代理人 陳谷庸
被 告 余和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捌拾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
萬伍仟玖佰參拾貳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○
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;自民國一○四年
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捌拾捌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後,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11  日
    旗山簡易庭 法   官 呂明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
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)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秋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