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旗小字第13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旗小字第131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莊志宏
藍丹卉
被 告 王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貳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
計算之利息,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貳拾陸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後,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
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)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
書 記 官 陳秋燕
111年度旗小字第131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莊志宏
藍丹卉
被 告 王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貳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
計算之利息,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貳拾陸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後,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
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)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
書 記 官 陳秋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