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旗小字第7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旗小字第76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張苑芬
林盈志
被 告 陳添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伍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一○年
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
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一○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
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零貳佰伍拾玖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後,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26  日
    旗山簡易庭 法   官 呂明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
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)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秋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