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旗補字第2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旗補字第29號
原 告 顏曉芬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均、周如梅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
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2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50元,扣除原
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2,15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
書 記 官 潘維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