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旗補字第3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旗補字第31號
原 告 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鴻焜
訴訟代理人 許志成
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敏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,補正以下事項,如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4,674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2,76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
元後,尚應補繳2,260元。
二、車牌號碼000-0000號營業用小貨車是否承保車體險?若是,
保險公司為何?是否曾因本件車禍出險?若是,出險金額若
干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。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
書 記 官 潘維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