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旗補字第3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旗補字第38號
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福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,補正以下事項,如未補正,即駁回
其訴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20,800元。
二、按分公司係由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,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
項涉訟時,有當事人能力,惟依原告提出之理賠資料顯示,
本件處理理賠之分公司均為原告高雄分公司,惟原告係以臺
南分公司名義起訴,卻未提出證據以釋明之,請提出足釋明
本件為原告業務範圍之事項之證據資料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
書 記 官 陳秋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