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旗補字第6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旗補字第6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
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,補正以下事項,如
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,208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。
二、請列原告董事長林欽淼為法定代理人(起訴狀記載原告之法
定代理人為郭世昌,惟依經濟部商工公示登記資料查詢結果
顯示,原告代表人為董事長林欽淼,自應將之列為原告法定
代理人),並一併更正起訴狀、本案已提出之書狀與委任狀
法定代理人之用印,若未更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若欲列總
經理郭世昌為原告法定代理人,請依公司法第31條規定,補
正在其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,授權該經理人在相關業務範圍
內,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之相關證明文件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
書 記 官 陳秋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