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旗補字第7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旗補字第74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文碩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
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
書 記 官 陳秋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