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醫療費用112年度旗補字第13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旗補字第138號
原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

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


原告因給付醫療費用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邱和生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,295元,應
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
書 記 官 陳秋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