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旗小字第11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  113年度旗小字第117號
原 告 彭如妙

訴訟代理人 謝忠達
被 告 涂芯晨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(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616號)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
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肆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
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5  日
        旗山簡易庭 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
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)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秋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