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旗小字第17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      113年度旗小字第170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
被 告 王劉素眞
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壹佰陸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
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
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)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秋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