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旗小字第7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旗小字第79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訴訟代理人 林盈志
被 告 陳利委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參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一二年
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
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
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參拾參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5  日
    旗山簡易庭 法   官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
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)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秋燕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000元
合計 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