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113年度旗補字第12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旗補字第124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

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涂清華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,437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
書 記 官 陳秋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