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旗補字第12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旗補字第127號
原 告 詹欣娪
上列原告與被告巫承諺、石麗君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,
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書 記 官 陳秋燕
113年度旗補字第127號
原 告 詹欣娪
上列原告與被告巫承諺、石麗君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,
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書 記 官 陳秋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