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旗補字第12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旗補字第129號
原 告 林福德

法定代理人 林立城
原 告 林蕭桂招
林玉珠
林菊珠


林富城
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秉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0,145,03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,320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書 記 官 陳秋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