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旗補字第14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旗補字第143號
原 告 蔡佳琳


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劉鬲銘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
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8,000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3,4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書 記 官 陳秋燕